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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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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认识上必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立法,任务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然后再由相关单行立法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定,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备法律体系。

数据控制者有责任遵守赋予上述原则以效力的措施。梁慧星教授明确指出:各国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共同经验可以概括为‘类型确认+侵权责任,即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判例确认人格权的类型,称为特别人格权,将侵害各种人格权的加害行为纳入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对加害人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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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期,就法律保护的客体而言,已经从过去的诉讼程序权利进入民事实体权利的领域,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实体权利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确认了隐私权的民事权利地位。除非经过数据主体的同意或者经过法律授权,不应该在列明的目的之外披露或公开使用个人数据。这样一来,既使个人信息究竟是权利还是权益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之中,不可能有确定的答案,也使诸如收集者控制者等概念与传统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概念并列,相互关系无法理顺,并产生与常识相悖的推理结果。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独立立法的意义与价值所在,民事立法不可能胜任这种多元治理机制。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保护客体的特殊性 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保护客体在我国法律中经历了一个非常明显的3阶段发展过程。

该《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满18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在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中,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两个概念依然同时并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宪法解释也一直被认为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实际上,各不同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都会对宪法的含义作出解释,并据此作出决定。开启宪法解释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的政治格局和法律实践,在政治和法律的光谱下寻求其适当的功能定位和推进策略。只有一般法律机制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才诉诸宪法。在法律实践中,依据宪法的法律解释并不少见。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是重大政治问题,其重要性与宪法修改相当。在这方面,有回避宪法问题的法律解释以及合宪限定解释等法律技术作为宪法解释的替代手段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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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法律解释中,宪法规定只是配角,法律规定才是解释的主要内容。这是其宪法解释主要的功能定位。[12]比如,法工委在答复中认为乡镇人大设立常委会违反宪法,参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虽然宪法文本经过五次修改,但是这些修改不过是少数条文的修修补补。

如此,则构成一种附带性的宪法解释。但宪法解释不是唱独角戏,宪法实施主体的多元决定了宪法解释的主体也必然是多元的。进入专题: 宪法解释 。中国司法机关并没有宪法审查的权力,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的职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从法治体系内部功能分配来看,宪法解释具有补充功能。一般宪法理论也都认为,这里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根据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形成的所有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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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这种内部运作的宪法解释,虽然不具有宪法解释的形式,但产生事实上的规范约束力。与上述抽象解释不同,作为具体法律问题的宪法解释,则需要进行法律论证作为启动宪法解释的理由。

为贯彻落实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了有关健全宪法解释程序的意见。[10]但这种解释方式犹如鸭子凫水,[11]虽然内部运作,但外部并不显现出来,公开可见的内容也不多,程度也不够。[3]在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之间作出合理的职权和功能分配,可以避免以宪法为名义的集权,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国家机关依据其不同功能和职权各司其职,共同形塑宪法规范体系。因此,在西方国家,以宪法审查作为制度依托的宪法解释常常是为了解决宪法纠纷或者政治争议,同时附带性地对宪法进行解释。[11]乔晓阳语,参见梁鹰:《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述评》,《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第152页。[2]如果考虑到不同机关之间功能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作脱离个案的抽象解释,而无法在法律案件中作出具体解释。

对此,杜强强指出:真正的宪法解释,从来都不是对宪法条文抽象的、原则性的解释,而是一定要和具体的个案相关联。分别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23页。

[5]与此同时,宪法学理论上也不乏各种各样的观点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分析和解释。如何在一般机构和宪法解释机构之间建立法律问题与宪法问题的转接机制,是未来完善法律性的宪法解释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是法律问题导向的宪法解释。

必要时可以据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涵作出宪法解释。基于上述制度差异,国外司法性的宪法理论对中国宪法实践的解释力有限,必须立足中国宪法来定位宪法解释的功能。因此,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启动法解释的必要性论证要求更高。虽然我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中央也高度重视宪法解释工作,但有权机关却没有作出一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决定。

在抽象解释方面,有权机关可以将贯彻政治决定作为出发点,作出宪法解释的必要性论证。[6]李鹏:《李鹏人大日记:立法与监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因此,当一个社会的政治观念发生重大变化或政治体制有重大调整,有权机关需要作出抽象宪法解释,来增强宪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因此对一般法律的解释适用也需要考虑宪法的价值秩序

[3]在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之间作出合理的职权和功能分配,可以避免以宪法为名义的集权,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国家机关依据其不同功能和职权各司其职,共同形塑宪法规范体系。在这种法律解释中,宪法规定只是配角,法律规定才是解释的主要内容。

在抽象解释方面,有权机关可以将贯彻政治决定作为出发点,作出宪法解释的必要性论证。基于上述制度差异,国外司法性的宪法理论对中国宪法实践的解释力有限,必须立足中国宪法来定位宪法解释的功能。毋庸讳言,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必须通过这种方式来具体实施。因此,当一个社会的政治观念发生重大变化或政治体制有重大调整,有权机关需要作出抽象宪法解释,来增强宪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

与上述司法性宪法解释配套的制度是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启动抽象宪法解释的思路应从政治角度考量。

1998年,在听取法律界、经济界专家学者对修改宪法的意见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指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这次修改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不改和有争议的问题不改。法律实践中,对宪法的解释应坚持必要性原则。

实际上,各不同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都会对宪法的含义作出解释,并据此作出决定。对此,杜强强指出:真正的宪法解释,从来都不是对宪法条文抽象的、原则性的解释,而是一定要和具体的个案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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